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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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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一、 从地位上来说
《暂行规定》是部委规章,《办学条例》则是由制定颁布的行规,效力等级较高。同时,原暂行规定认为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形式和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在新条例中,则明确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二、 在导向上
国家原先只鼓励在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现在扩展到了高等教育,并且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和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同时明确规定,不得举办实义务教育实施军事、、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机构,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也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并强调要符合中国教育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法律依据
《关于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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