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查闲养生。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依据

来源:查闲养生


在刑事诉讼中,审查起诉阶段的合法权益保障体现在辩护律师与被关押嫌犯或被告的会面及通讯交流上。
除此之外,其他辩护人也有权在取得人民、人民批准后,进行相应的会面与通讯。
当辩护律师手持自身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法定授权文件请求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面时,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予以安排。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机关、人民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人民调取。

Copyright © 2019- chaxiangmu.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